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准确评价学生体质健康目标的达成度,为《大学体育》课程评价提供客观依据,规范课程考核管理,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教体艺〔2002〕13号)、《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教体艺[2014]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退伍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和《湖北文理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校政发教〔2016〕28号),结合《大学体育》课程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课程考核既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评价,又是学校检测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稳定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教风、学风、校风,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课程考核方案
第三条 《大学体育》是我校非体育专业学生通识教育必修课,包含大学体育1、大学体育2、大学体育3、大学体育4、大学体育5、大学体育6共六门课程,分别在第1-6学期开设,每学期1学分,共6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6学分,否则不能获得本科毕业资格。
第四条 《大学体育》采用俱乐部制教学模式开展教学,强化体育课堂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体育课程考核突出过程考核,从学生出勤、课堂表现、健康知识、运动技能、体质健康、课外锻炼、参与体育活动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第五条 《大学体育》考核成绩包括课内成绩、课外成绩和加分项三部分,分别占总成绩的70%、30%、5%,总成绩最高为100分。课内成绩由理论学习、课堂出勤、身体素质、运动技能四个部分构成;课外成绩由健康跑、课外体育锻炼小组(体育社团、校、院、班级运动队等)两部分构成;加分项为参加校内外各级各类体育竞赛均可获得加分,最高加5分。
第六条 课堂出勤反映了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出勤累计旷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5或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者,自动丧失考试资格,须重修。
第七条 《大学体育》每学期进行考核,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核总评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获得相应学分,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三章 补考
第八条 适用对象:当学期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其它学期不及格、缺课、旷考、考试舞弊者不能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九条 补考时间:下一学期初,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时间,大学体育部组织考试。
第十条 补考成绩:补考及格,成绩记为60分,不及格或缺考者,须重修。
第四章 缓考
第十一条 适用对象: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且出勤超过本学期总学时数的2/3者。
第十二条 缓考申请:缓考必须在课程考核前至少一周提出申请。申请程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号、姓名、班级、课程名称、原因等)--如因伤病另附医院证明--报任课老师审核通过后将成绩记录为“缓考”。
第十三条 缓考者参加由学校在下一学期统一安排的补考,大学体育部组织考试。缓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录。未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须重修。
第五章 重修
第十四条 适用对象:补(缓)考不及格者;重修考核不及格者;旷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5或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者;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被取消课程成绩者。
第十五条 申请程序:每学期结束前大学体育部向各二级学院教科办发出下学期重修申请统计表—各二级学院教科办通知重修学生填写统计表—分班—重修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重修的课程必须是本学期开设的课程,本学期未开设的课程不能重修。
第六章 免修
第十七条 适用对象:仅限于入伍退伍复学学生,其他学生不能免修。
第十八条 申请程序:手机关注微信公众号“湖北文理学院体育”—选课—进入首页—我的—免修申请,按界面提示进行操作(上传退伍证照片)。
第十九条 成绩:免修课程成绩以80分计,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七章 保健课
第二十条 适用对象:对部分身体异常和病、残、弱及个别高龄等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
第二十一条 申请程序:填写《湖北文理学院体育保健课申请表》(附件1)--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院领导审核签字、院盖章--大学体育部意见--安排上保健课。
第二十二条 成绩:体育保健课成绩不高于80分,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学生的《大学体育》课程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表述与此不一致的,依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明确事项以《湖北文理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校政发教〔2016〕28号)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2年 2月23日
附件1:
湖北文理学院体育保健课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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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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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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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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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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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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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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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院意见 |
院领导签字: 院盖章: |
大学体育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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