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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杨*薇等 5 名学生纪律处分的决定

时间:2019-12-05   作者:学位学籍管理办公室   来源:   浏览次数:

    杨*薇,女,学号为 2016197128, 1999 年 6 月 10 日生,湖北襄阳人,系我校音乐与舞蹈学院舞蹈表演专业 2016 级本科学生;
    钟*,男,学号为 2016197145, 1997 年 11 月 25 日生,湖南省澧县人,系我校音乐与舞蹈学院舞蹈表演专业 2016 级本科学生;
    柳*,男,学号为 2016197144, 1998 年 7 月 21 日生,湖南省岳阳市人,系我校音乐与舞蹈学院舞蹈表演专业 2016 级本科学生;
    陆*,女,学号为 2016106208, 1998 年 6 月 24 日生,江苏省灌云人,系我校音乐与舞蹈学院音乐学专业 2016 级本科学生;
    张*,男,学号为 2016106216, 1998 年 11 月 25 日生,湖南省津市人,系我校音乐与舞蹈学院音乐表演专业 2016 级本科学生。
    在 2019 年 11 月 16 日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中,杨*薇同学违反考试纪律,使用通讯工具并有抄袭行为;钟*同学向柳*同学传递答案,且柳*同学有抄袭行为; 11 月 17 日学位计算机考试中,陆*同学交卷后擅自到张*同学座位上为其答题。上述 5 名同学的行为已构成考试违纪(作弊),依据《湖北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校政发学〔2018〕 11 号)第三章第七条第九、十款之规定,给予杨*薇、钟*、柳*等 3 名同学记过处分,处分期为发文之日起 10 个月;依据《湖北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校政发学〔2018〕 11 号)第三章第七条第十二款之规定,给予陆*、张*等 2 名同学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为发文之日起 12 个月。以上学生若对学校做出的处分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提出申诉。过期未提出申诉,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201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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