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1号
关于加强2017-2018学年下学期期末考试
补(缓)考考风考纪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根据期初教学工作安排,2017-2018学年下学期期末考试补(缓)考工作将如期进行。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秩序,做好考试工作,促进学风考风建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考试组织管理。各二级学院要成立考务工作组,加强考务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要成立考试巡视工作组,学院领导、辅导员要参与考试巡视工作,加强巡视力度,保障考试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考风考纪教育。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关于加强考风考纪的相关文件和《湖北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校政发学〔2017〕11号)文件,加强考风考纪教育。
三、严格考生资格审查。各院在考前要严格审查学生考试资格,对未在补缓考名单中备案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参加补(缓)考的学生必须持身份证和学生证参加考试,监考教师考前检查考生证件,确保证件、考生本人和补缓考名单一致,严防替考现象发生。
四、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监考老师领取试卷后,在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完成门贴和座位贴的张贴工作,考前清场,严禁考生携带书籍资料和通讯设备入场。在监考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按照考试工作规范开展监考工作,严防考生舞弊,一旦发现考生有违纪现象必须严格按章办事、依规处理。
五、规范考试成绩评定。各院教师要按照阅卷规范评阅补考试卷,不得降低评分标准,准确评定和统计成绩,各院要组织试卷审核,严禁出现误评、漏评等现象,及时录入成绩并报送考试试卷档案。
附件:湖北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摘录)
教 务 处 二O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湖北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摘录)
(校政发学〔2017〕11号)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作弊),分别处理如下: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书本、笔记本、自备草稿纸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调换座位或者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考试开始铃声响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铃声响后答题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违反规定,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违反规定,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与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考场或者学校规定考试禁止范围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打骂教师、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并有抄袭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的,给予如下处分:
(二)伪造各种证件或材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社会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