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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课程重修管理规定

时间:2019-04-16   作者:学位学籍办公室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学生课程重修管理,根据《湖北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
定》(校政发教〔2018〕 31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重修对象
   (一)补考(缓考)不及格者;
   (二) 重修考核不及格者;
   (三)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被取消课程成绩者;
   (四)标准学制年限内未毕业、在有效学籍时间内可申请重修
者。
    第二条 重修工作流程
   (一)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重修报名。原则上只允许申
请本学期所开设的课程,重修报名时间一般在学期初,具体时间请
以教务处的通知为准。
   (二)教务处在系统下载学生所报重修课程,根据学生重修申
请情况,向各开课学院下达重修教学任务。
   (三)根据教务处下达的重修教学任务,开课学院做出适当安
排并反馈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公布重修学生名单,学生方可参
加课程的修读。
    第三条 重修组织与管理
   (一)在网上申请重修的学生应随开课学院指定的班级和任课
教师参加课程重修。
    原则上,重修学生达到 30 人,开课学院必须为其单独开班; 30
人以下,可安排插班跟读。如果学生申请重修的课程与本学期所修
其它课程在时间安排上有冲突的,学生可在原任课教师或后续年级
任课教师指导下,自学完成指定的学习任务。经教务处和开课学院
批准,可通过申请修读慕课的形式取得相应的课程成绩。
   (二)每个学期学生申请重修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 10
学分。
   (三)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不可重修,可
改选其它课程。
    第四条 本规定自学校通过之日起施行,《湖北文理学院课程
重修管理规定》(校政发教〔2016〕 37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
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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