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教〔2016〕44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
《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3日
湖北文理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是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实现学校人才培养任务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材的有效管理,提高教材建设质量和水平,确保优质教材进课堂,推进教材管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教材建设、教材选用、教材采购与发放等内容。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作为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教材建设立项的组织申报、评审及验收评估,审批教材选用与订购计划,核实教材供应情况,监督教材发放,提供教材样书和有关教材信息资料及其它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拟定本单位申报各类教材建设和选用计划,组织申报各类教材建设项目和教材选用工作,审核立项建设及选用教材的质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教材的采购与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教材建设
第六条 教材建设的主要任务。为适应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建设一批专业特色鲜明、高质量的立体化教材和特色教材。立体化教材是指教师根据课程教学目标,选用的国家优秀教材,自编教学指导书、系统化教学课件和教学实况录像等教学资源所形成的多位一体的教材;特色教材是指在立体化教材建设的基础上,组织编写、出版适应学校人才培养特色的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教材,以及体现地方特色文化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教材。
第七条 教材建设的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重点解决在人才培养过程中部分课程无适用教材或教材针对性不强的问题。
(二)特色性原则。重点支持围绕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所编写的教材;重点支持重大教学改革成果所形成的教材;重点支持专业与行业企业共同开发的实践类教材;重点支持有地方文化特色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教材等。
(三)可行性原则。教材建设团队成员具备编写教材的能力,并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第八条 特色教材和立体化教材都采用项目立项的方式资助建设,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立项申报工作。
第九条 经批准立项的特色教材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立体化教材建设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年。如项目不能按时完成,须办理项目延期手续。延期超过建设期6个月的项目作自动终止处理。
第十条 教材建设项目的验收与评估。学校教务处每年组织一次立体化教材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组织专家对立体化教材建设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定期开展特色教材的评估与评价工作,并积极推荐优秀教材参加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材的评奖。
第十一条 教材建设经费。经学校批准正式立项的教材建设项目,学校将给予适当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教材建设过程中的差旅费、资料费、印制费、审稿费和出版费等。
第十二条 学校资助出版的特色教材,学校不负责包销。学生使用教材严格按教学任务需要,按学校教材采购办法执行。
第四章 教材选用
第十三条 教材选用原则
(一)优先性原则。优先选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近三年出版的规划教材、获奖教材及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优秀教材等。
(二)适用性原则。选用的教材应适应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符合课程教学方案的基本要求。
(三)统一性原则。一门课程原则上只选用一种教材(包括实验教材);教学方案相同的同一门课程,应采用同一种教材。禁止教师参与教材的包销、价格干预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 教材选用程序
(一)教务处负责每学期优秀教材信息库的收集与建立工作,提供教师查询服务,教材选用原则上应在教材信息库范围内进行。
(二)在每学期后期,各二级学院在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的同时,指定各课程负责人组织本课程组的教师进行充分讨论,依据教材选用原则为每门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三)各二级学院将所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进行汇总、审核,经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汇总、审核全校教材选用结果。
第五章 教材采购与发放
第十五条 教材采购与发放程序
(一)学校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教材供应商。禁止任何教学单位、授课教师及其他人员向学生私售教材。如发现有不经过教材选用报批程序私订私卖教材的,一经核实,即进入教学事故认定程序,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每学期末,教务处负责向教材供应商分学院专业年级提供下学期所开课程选用的教材信息,并附各班级人数。
(三)教材供应商实施采购。
(四)教材供应商在学生正式上课前开始发放教材,学生可自主购买,也可以班级为单位集体领取。任课教师可凭《教学任务通知书》领取所任课程教学用书,如教材版本和授课教师不变,三年内不予重复发放。
第十六条 学生教材费由学生和供应商严格执行招标采购价格直接结算。
第十七条 教材是学生完成学业的基本保障,各二级学院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督促学生及时购买,保证学生按时配备所修读课程的教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