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教〔2015〕16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
《教学标兵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教学标兵评选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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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教学标兵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发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优秀教师快速成长并发挥优秀教师的教学示范与引领作用,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从事普通本科教学工作的在编教师。
二、评选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好中选优。评选过程科学、客观,从现有优秀教师群体中评选出更为突出的典型代表。
2、坚持全面考察,突出贡献。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师德表现、教学水平以及教研教改成果进行全面考察,在保证各方面工作均具有较高水准的前提下,综合考量教师在各方面工作中取得的实际成果。
三、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合格,忠诚事业;
2、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3、当学年度在岗,实际承担教学任务并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
4、教学效果好,本学年所任课程教学效果在学生满意度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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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中,整体满意率超过85%;
5、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其他条件
1、教学严谨,态度认真,严格遵守《湖北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认真落实各个教学环节,且当学年度未发生Ⅲ级及以上教学事故;
2、具有现代教育理念,教学组织与实施符合专业人才培养定位,能体现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的基本精神;
3、教学水平优秀,评选活动中专家课堂教学评价85分以上;
4、积极参与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本学年有新获批主持校级及以上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类项目;或本学年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以及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指导学生等某方面取得显著的实际成效;
5、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本学年有主持的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按期结题,并在研究期间有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至少2篇;或本学年度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至少2篇;或以主持人身份新获批校级教学研究项目。
6、近3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1)省级及以上专业改革类项目负责人;
(2)省级及以上精品类课程负责人;
(3)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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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指导学生专业发展和青年教师成长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活动安排
1、教学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当学年度下学期进行;
2、学年教学标兵表彰人数为10人;
3、评选活动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评选程序
1、教师申请。有意参加学年教学标兵评选活动的教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院(部)审核。各二级学院(部)对申请教师的“基本条件”进行逐条审核,择优向教务处推荐,推荐人数不高于本单位教师总数的2%;
3、教务处复审。教务处对各院(部)所推荐参评对象的“基本条件”进行复审;
4、专家评审。教务处组织专家组通过听课、查阅资料、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形式,对“基本条件”复审合格的申请人的“其他条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并推荐候选人;
5、学校审定。教务处向校教学委员会报告评选过程并提请教学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并由学校发文公布。
五、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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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评选出的教学标兵,由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2、获奖材料载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聘任、评优、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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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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